臺師大EMBA學生會

本會宗旨:「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,並增進學生權益。」學生自治會的主軸為校務參與、權益爭取、企劃執行和校外交流。 學生工作會分為九大部門:秘書、權益、學術、公關、活動、文宣、新聞、資訊與財務。 學生議會設有各類委員會,監督工作會運作的情形,並適時給予意見與建議。 學生評議會負責協調工作會與議會的爭端。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(簡稱學生會)為臺師大全校性最高學生自治組織,採三權分立之模式運作:

一、行政權:學生會(本網站管理單位)二、立法權:學生議會三、司法權:學生評議會
行政權之學生工作會依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》 設有一處八部:秘書處、活動部、權益部、學術部、公關部、資訊部、財務部、文宣部、新聞部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分為學生會、學生議會,以及學生評議會, 主軸為校務參與、權益爭取、企劃執行和校外交流。 第19屆學生會分為九大部門:秘書處、活動部、權益部、學術部、公關部、資訊部、財務部、文宣部、新聞部。 學生議會設有各類委員會,監督學生會運作的情形,並適時給予意見與建議。 學生評議會負責協調學生會與學生議會的爭端。
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章程依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組織規程」第五十四條訂定之。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「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自治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為本大學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。 第 三 條 本會之宗旨在培養本校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,並增進學生權益。第 二 章 會員第 四 條 本大學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均為本會會員。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具享有下列之權利:一、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。 二、 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員。 三、 對本會重大事務直接投票決議之。 四、 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應享之權利。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:一、 遵守本章程及學生議會之決議。 二、 繳納本會會費。第 三 章 組織第 七 條 本會設學生工作會為行政機構、學生議會為立法機構、學生評議會為仲裁機構。 第 八 條 本會所推舉參加學校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協調會,直接隸屬於本會,其運作之辦法由參加學校各項會議代表共同擬訂,交付學生議會決議通過後實施。第 四 章 行政第 九 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,任期一年,綜理本會會議。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或系學會之負責人。 第 十 條 本會置副會長,襄助會長處理會務,由會長提名,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。 第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及各行政部,秘書處置處長一人,各部置部長一人。一、 秘書處:負責處理會長交辦事項,及掌理文書事宜。 二、 權益義務部:負責處理學生權益義務事宜。 三、 活動部:負責康樂、體育、服務性活動事宜。 四、 公關部:負責本會內外聯絡協調事宜。 五、 學術部:負責學術性事宜。 六、 財務部:負責本會經費保管與出納,及其他事宜。 七、 文宣部:負責本會刊物之出版及宣傳事宜。 八、 新聞部:負責本會相關新聞之採訪,新聞稿之撰寫與發佈。 本會行政部以上述七部一處為主,會長得依實際需要增添部門。部門之增減由會長提案,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增減之,不受本章程第四十條限制。第 十二 條 各行政部門部(處)長由會長提名,經學生議會通過後任命之。出缺時,其任命程序亦同。 第 十三 條 會長出缺時,由副會長繼任,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,會長、副會長均出缺時,由秘書處長代行其職權,如距原會長任期屆滿三個月以上,則應立即辦理會長補選,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。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,會長、副會長不視事時,由秘書處長代行會長職權,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。 第 十四 條 行政部門得視工作需要,置幹部若干人,由各部長及秘書處提請會長任命之。 第 十五 條 會長及行政部門依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:一、 行政部門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之責任,並答覆學生議員在開會時之質詢。 二、 學生議會對行政部門之重要決策不贊同時,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部門變更之。 三、 行政部門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案,如認為窒礙難行時,得經會長核可在二週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;覆議時,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時得維持原案,如維持原案會長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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